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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用地分类

作者:趣满网     2019年6月19日 21:47      转载请注明来自趣满网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和14小类。

两大类包括: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

其中建设用地进一步分为: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区域共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特殊用地

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其他建设用地:除H1~H5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非建设用地进一步分为: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水域

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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