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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边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

作者:趣满网     2016年11月15日 8:08      转载请注明来自趣满网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3节对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以及取水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3.2条规定:岸边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

(2)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质量等级为V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3.3条规定:岸边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踏勘调查,内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征、岸坡形态、冲刷淤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适宜性做出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3.4条规定:岸边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和动力地质作用对岸线变迁的影响;埋藏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2)勘探线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貌特征、岩土分布、不良地质作用等确定;岸坡地段和岩石与土层组合地段宜适当加密;

(3)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

(4)水域地段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或其他物探方法;

(5)对场地的稳定性应作出进一步评价,并对总平面布置、结构和基础形式、施工方法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3.5条规定:岸边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时,勘探线和勘探点应结合地貌特征和地质条件,根据工程总平面布置确定,复杂地基地段应予加密。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除建筑物和结构物特点与荷载外,应考虑岸坡稳定性、坡体开挖、支护结构、桩基等的分析计算需要。根据勘察结果,应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施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3.6条规定:岸边工程的原位测试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要求外,软土中可用静力触探或静力触探与旁压试验相结合,进行分层,测定土的模量、强度和地基承载力等;用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3.7条规定:岸边工程测定土的抗剪强度选用剪切试验方法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非饱和土在施工期间和竣工以后受水浸成为饱和土的可能性;

(2)土的固结状态在施工和竣工后的变化;

(3)挖方卸荷或填方增荷对土性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3.8条规定:各勘察阶段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勘探孔的深度、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数量等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3.9条规定: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正确选用设计水位;

(2)出现较大水头差和水位骤降的可能性;

(3)施工时的临时超载;

(4)较陡的挖方边坡;

(5)波浪作用;

(6)打桩影响;

(7)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3.10条规定:岸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评价岸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

(2)提出地基基础与支护设计方案的建议;

(3)提出防治不良地质作用的建议;

(4)提出岸边工程监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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