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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勘察的基本要求

作者:趣满网     2016年11月19日 18:58      转载请注明来自趣满网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节对核电厂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条文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的陆地固定式商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条指出,核电厂勘察除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2条规定: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安全分类,可分为与核安全有关建筑和常规建筑两类。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3条规定: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造等五个勘察阶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4条规定: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对各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厂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震动参数区划、历史地震及历史地震的影响烈度以及近期地震活动等方面资料加以研究分析,对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环境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作出初步评价,提出建厂的适宜性意见。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5条规定: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厂址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用1:10000~1:25000;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宜小于4km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6条规定: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必要的勘探和测试,提出厂址的主要工程地质分层,提供岩土初步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了解预选核岛区附近的岩土分布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厂址勘探孔不宜少于两个,深度应为预计设计地坪标高以下30~60m;

(2)应全断面连续取芯,回次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

(3)每一主要岩土层应采取3组以上试样;勘探孔内间隔2~3m应作标准贯入试验一次,直至连续的中等风化以上岩体为止;当钻进至岩石全风化层时,应增加标准贯入试验频次,试验间隔不应大于0.5m;

(4)岩石试验项目应包括密度、弹性模量、泊松比、抗压强度、软化系数、抗剪强度和压缩波速度等;土的试验项目应包括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密度、比重、塑限、液限、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和抗剪强度等。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7条规定: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厂址,可选用物探辅助勘察,了解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基岩面的埋藏特征,了解隐伏岩体的构造特征,了解是否存在洞穴和隐伏的软弱带。对河海岸坡和山丘边坡地区,应对岸坡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调查,并作出初步分析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8条规定:评价核电厂厂址适宜性应考虑下列因素:

(1)有无能动断层,是否对厂址稳定性构成影响;

(2)是否存在影响厂址稳定的全新世火山活动;

(3)是否处于地震设防烈度大于8度的地区,是否存在于地震有关的潜在地质灾害;

(4)厂址区及其附近有无可开采矿藏,有无影响地基稳定的人类历史活动、地下工程、采空区、洞穴等;

(5)是否存在可造成地面塌陷、沉降、隆起和开裂等永久变形的地下洞穴、特殊地质体、不稳定边坡和岸坡、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

(6)有无可供核岛布置的场地和地基,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7)是否危及供水水源或对环境地质构成严重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9条规定:核电站可行性研究勘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断裂的展布及其特征;

(2)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和各岩层的风化特征,提供 初步的动静物理力学参数;对地基类型、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建议;

(3)查明危害厂址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对河岸、海岸、边坡稳定性做出初步评价,并提出初步的治理方案;

(4)判断抗震设计场地类别,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地震液化的可能性;

(5)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水文地质的基本特征。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0条规定:核电站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测绘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测绘地形图比例尺为1:1000~1:2000,测绘要求按本规范第8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阶段厂址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以钻探和工程物探相结合的方式,查明基岩和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工程特性;基岩埋深、风化特征、风化层厚度等;并应查明工程区存在的隐伏软弱带、洞穴和重要的地质构造;对水域应结合水工建筑物布置方案,查明海(湖)积地层分布、特征和基岩面起伏状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1条规定: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探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的勘探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网格状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50m。控制性勘探点应结合建筑物和地质条件布置,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沿核岛和常规岛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适当加密,并应满足主体工程布置要求,保证每个核岛和常规岛不少于1个;

(2)勘探孔深度,对基岩场地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基本质量等级为I级、II级的岩体不少于10m;对第四纪地层场地宜达到设计地坪标高以下40m,或进入I级、II级岩体不少于3m;核岛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倍反应堆厂房直径;常规岛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或进入基础底面以下I级、II级、III级岩体3m;对水工建筑物应结合水下地形布置,并考虑河岸、海岸的类型和最大冲刷深度;

(3)岩石钻孔应全断面取芯,每回次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并统计RQD、节理条数和倾角;每一主要岩层应采取3组以上的岩样;

(4)根据岩土条件,选用适当的原位测试方法,测定岩土的特性指标,并可用声波测试方法,评价岩体的完整程度和划分风化等级;

(5)在核岛位置,宜选1~2个勘探孔,采用单孔法或跨孔法,测定岩土的压缩波速和剪切波速,计算岩土的动力参数;

(6)岩土室内试验项目除应符合本节第4.6.6条的要求外,增加每个岩体(层)代表试样的动弹性模量、动泊松比和动阻尼比等动态参数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2条规定: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地下水调查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查明厂区地下水类型,含水层特征,含水层数量、埋深、动态变化规律及其与周围水体的水力联系和地下水化学成分;

(2)结合工程地质钻探对主要地层分别进行注水、抽水或压水试验,测求地层的渗透系数和单位吸水率,初步评价岩体的完整性和水文地质条件;

(3)必要时,布置适当的长期观测孔,定期观测和记录水位,每季度定时取水样一次作水质分析,观测周期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3条规定: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和工程需要,进行边坡勘察、土石方工程和建筑材料的调查和勘察。具体要求按本规范第4.7节和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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