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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的现场检验和监测

作者:趣满网     2016年12月25日 21:28      转载请注明来自趣满网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章对岩土工程勘察中的现场检验和监测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1.1条指出:现场检验和监测应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必要的项目,在使用期内继续进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1.2条指出:现场检验和监测的记录、数据和图件,应保持完整,并应按工程要求整理分析。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1.3条指出:现场检验和监测资料,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当监测数据接近危及工程的临界值时,必须加密监测,并及时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1.4条规定:现场检验和监测完成后,应提交成果报告。报告中应附有相关曲线和图纸,并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2.1条规定: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土分布及其性质;

(2)地下水情况;

(3)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2.2条规定: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2.3条规定: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2.4条规定: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的变形;

(2)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

(3)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

(4)地下水位;

(5)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2.5条规定: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

(3)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

(4)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

(5)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2.6条规定: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执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3.2.7条规定: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

(1)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

(2)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

(3)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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