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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地基的一般规定

作者:趣满网     2017年1月4日 19:58      转载请注明来自趣满网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节提出了针对山区地基的一般性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1条指出: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7)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2条指出: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应选作建设场地。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3条指出: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4条指出: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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